小李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做了三个月试用期,工作勤勤恳恳,结果第四个月第一天上班时,主管突然说:‘你还没过试用期,再观察一个月。’小李懵了,当初劳动合同上明明写着试用期三个月,怎么现在又不算数了?
试用期结束却不承认,常见套路有哪些?
不少公司会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找各种理由延长,比如“业务调整”“考核未达标”,甚至直接口头通知“再看看”。更离谱的是,有些单位压根不签正式劳动合同,只口头约定试用期,等你想走人时,他们却说“你根本没入职”。
这种做法其实是钻空子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,不能单独存在。只要用工事实成立——你打卡上班、公司给你发工资、交社保,哪怕合同写得模糊,也构成劳动关系。
遇到这种情况,先保存这些证据
别等到被踢出门才想起来留证。日常工作中,这些材料一定要存好:
- 劳动合同(哪怕只有一页)
- 入职通知、邮件或微信聊天记录
- 考勤记录、排班表
- 工资转账记录或银行流水
- 工牌、工作群聊天截图
- 领导安排任务的录音或文字记录
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,很多人不当回事,但一旦发生争议,一句“你先干着,过了试用期转正”就能成为关键证据。
单位耍赖,你可以这样应对
第一步,先和主管当面沟通,问清楚为什么不承认试用期结束。最好用微信或邮件留下文字记录,比如:‘您好,我从X月X日入职,至今已满三个月试用期,请问是否已正式转正?’对方一旦回复“再等等”或沉默,就是后续维权的依据。
第二步,如果公司继续拖延,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,或者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不需要花钱,而且举证责任部分倒置——公司得自己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,否则就得按正式员工待遇补工资差额、续缴社保。
举个例子,小张试用期工资8000,转正后应为10000。公司拖了两个月不给转正,他申请仲裁后,不仅拿到了2个月共4000元的工资差额,还追回了未缴的公积金。
法律是怎么规定的?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也就是说,公司不能今年试用你三个月,明年换岗位再试用一次。
另外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合同中只写试用期的,该试用期不成立,整个期限视为正式合同期。
别被“灵活用工”忽悠了
现在有些公司打着“项目制”“实习”“兼职”的旗号,长期使用劳动力却不签合同。记住,只要你接受管理、按时上班、完成指派任务,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,不是什么“灵活合作”。
哪怕签的是劳务协议,只要实际用工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特征,法院一样会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。
试用期不是免责区,单位也不能随便说了算。你付出了劳动,就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。遇到不公,别忍气吞声,该出手时就出手。